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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须知

  一.典当的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,当户办理典当业务时应出具企业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,个人当户须年满十八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  二.当物须是符合法律要求可以流通的财产,违禁物或限制流通物品不得典当。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的证明。
  三.如是共有财产,应有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同意典当声明。
  四.当票是典当行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。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
  五.当票遗失须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  六.当物由典当行进行初步估价后,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当金数额。
  七.房地产、机动车、股权等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当物,应在放款前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,必要时办理公证手续。
  八.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。当物在典当期间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,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酌情进行赔偿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,典当行不承当赔偿责任。
  九.典当息费包括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。综合费用包括服务、保管等费用,在发放当金时预扣。赎当时发还当物,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。
  十.当期分为5日、15日、30日、60日、180日等不同期限,普通物品典当按5日起计,机动车典当按15日起计,房地产典当按30日起计。当期最长不得超过180日(即6个月)。
  十一.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,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,续当期限不得超过原典当期限。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的利息和续当期综合费用。
  十二.当期届满5日后,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为绝当。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。
  十三.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,属逾期赎当,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,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。
  十四.绝当后,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,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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